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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学生国防教育管理办法
2015-06-30 10:55  

为使学生在校期间提高政治素质和国防观念,履行兵役义务,接受基本军事训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学生国防教育工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目标,根据我国人才培养的战略目标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集体主义教育,进行军事理论学习和基本军事技能的训练,增强国防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

第一章  军事技能训练

第一条  参加军训是大学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义务的具体要求。凡贵阳医学院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必须参加军事理论课学习和军事技能训练,有严重生理缺陷、严重残疾、或因病不能参加训练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减、免去不能参加的军事训练科目。审批程序是:

本人申请(附带医院证明)→院、系(部)意见→武装部审批。

报批条件为下列之一:

(一)身体有严重残疾者;

() 有严重生理缺陷者;

() 因病住院或出院后身体未痊愈并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 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实不能参加军训者;

() 其它。

第二条  军事技能训练以《大纲》为依据,主要进行:解放军条令条例教育与训练、轻武器射击、战术、军事地形学和综合训练。

第三条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是学生军事课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试成绩载入本人档案,占军事课总成绩的40%。该成绩是学生升学、毕业和高校学生进行预备役军官训练的重要依据。凡无故不参加军训者,其成绩以零分记算。

第四条  参训学生要自觉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有下列情形者,给予纪律处分:

(一)恶意作假,脱逃军训者,军事技能课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军训者,其成绩或学分以零记,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军训期间,消极怠慢,屡次违纪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暴力对抗教师和教官者,其成绩以不合格论,并视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离开训练地或未经批准私自出走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训练期间有酗酒、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不服从指挥和管理,造成恶性人身安全事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其他未述及的违纪行为,军训管理部门有权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上述违纪处理按行政程序报批,装入本人档案。受处分学生有申诉权,处理部门要作出复议决定。

第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军训等活动,对军训期间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进行表彰,方式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通令嘉奖、发给荣誉证书、物质奖励等。

第二章  军事理论课教学

第六条  军事理论课作为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考试成绩载入本人档案,占军事课总成绩的60%。军事理论课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七条  军事课通常安排在第一学年进行。军事理论课科室设置32个学时。

第八条  军事理论课以《大纲》为依据,主要讲授:“中国国防”、“军事思想”、“世界军事”、“军事高技术”、“信息化战争”。

第九条  军事理论课考核严格按照教务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章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

第十条  组织与领导机构

根据《贵阳医学院关于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院行字(2003101号】文件精神,学校成立以院长为组长,武装部部长、各学院、系(部)书记,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装部,具体负责征兵工作布置、宣传发动、体检、政治审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征集对象

征集对象为本人自愿参军的、全日制普通在校大学生。

第十二条  报名与体检

(一)报名条件

以当年征兵要求的条件为基准。

(二)报名程序

学生先到所在学院报名,学院对报名的学生进行初审,并写出考察意见,上报武装部,由武装部审查后,将初审名单上报征兵主管部门。

(三)体检

武装部按报名情况和上级要求确定体检名额,并组织报名学生进行初步体检,确定上报体检的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政治审查

(一)学校对应征学生政治审查的具体办法是: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武装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学生进行复审,学校负责综合审查,学院、武装部和学校分别将初审、复审和综合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相应栏目中;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也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填写对应征学生的意见。

(二)应征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通过信函向学生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调取,并有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签署政审结论意见。

第十四条  应征学生的交接工作

(一)报告学校分管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学院,各有关学院要做好送兵前的准备工作;

(二)要同有关部门和学院通知应征入伍同学的家长,做好接待工作;

(三)陪同接兵部队走访应征入伍的学生及家庭,做好慰问工作;

(四)召开欢送会,热烈欢送应征入伍学生,并宣布优待政策和奖罚规定,激励他们在部队安心服役,努力工作,建功立业;

(五)负责与接兵单位的交接工作,对应征入伍的学生全程负责直至交接手续全部完成;

(六)应征学生到部队服役后,武装部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和辅导员要经常与服役学生或其服役部队沟通联系,关心他们的成长状况,鼓励他们安心服役,发挥优势,报效祖国。

第十五条  优待政策和奖惩规定

(一)妥善安排学业

在校学生入伍前,学校有关部门尽可能安排入伍学生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记录成绩;不能参加考试的,按所在班级的平均成绩,确定本学期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经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

(二)酌情减免学费

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退役后复学的,按学校学杂费减免办法优先减免学费;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三)退役后的复学安排

入伍后所学专业撤销的,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优待安置政策

批准入伍的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

第十六条  若国家出台新的征兵政策,按国家的新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武装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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