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帮助和促进毕业生正确择业,充分就业,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按照国务院国发〔2011〕16号、教学厅〔2011〕7号及贵州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章 坚决贯彻国家有关大学生就业工作的方针原则
第一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学院会同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医药卫生、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按照国家政策指导下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坚持在公正、平等、竞争环境中择业。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所涉及的各方应:履行协议、信守诺言、遵守法律、讲究道德。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学生德智体操行公开的“四公开”原则。
第二章 毕业生应遵循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履行好以下主要义务和责任:
(一)接受学院及院(系、部)开展的就业指导和毕业教育。
(二)认真制作和准备好本人的就业自荐书及有关材料,认真填写《贵阳医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三)认真学习国家、学院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响应国家和学院合理的就业推荐。
(四)毕业生应多方联系用人单位,寻求用人信息,积极、主动向用人单位推荐自己,并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
(五)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学院要求签订就业协议书。
(六)毕业生应按学院的毕业生工作日程安排及时办理毕业、就业等相关手续。
(七)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及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八)毕业生领取就业报到证后,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第三章 认真执行大学毕业生就业政策与规定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主要政策: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三)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五)加强对家庭生活困难及残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主要规定:
(一)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二)毕业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就业协议书。
(三)凡已形成有效协议的就业协议书,必须于当年规定时间内送交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凡未在规定时间内,交回就业协议书的,不予编制就业建议计划,同时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与责任,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四)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并形成有效协议后,若用人单位要求退还毕业生,学院协助毕业生维护学生的权益。
(五)毕业生所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其他推荐材料应妥善保管,凡因各种原因造成遗失者,责任自负,学院原则上不予补发。
(六)根据我院本年毕业生就业市场需求情况,对需求较旺而学生主观不愿就业的专业,为鼓励毕业生就业,原则上不予办理缓派。
(七)毕业生要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体检。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体检,应安排在签协议之前,否则,以学院体检为准。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接收单位按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毕业生退回学院。
(八)凡未归还学院贷款或学费的学生,必须在毕业前按照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好各种还款手续。
(九)没有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如用人单位仍同意接收的,在报到证注明“结业生”字样可作为就业派遣。
(十) 实行毕业生申请缓派登记制度。毕业生离校时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其户口、档案两年内可继续保留在学院,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学院将其户口、档案转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院将其在校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转至入学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在毕业离校时学院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户籍是农村的,入当地的非农业户口)。办理程序为:学院出具证明并按隶属关系经毕业生调配部门同意,由公安部门将户口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十一) 定向生就业规定:
(1)定向毕业生原则上按照当年招生计划形式就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定向单位就业的,可依据政策规定,重新联系用人单位,如果在毕业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则将其户口、档案转回原定向单位。
(2)需重新调整单位的定向毕业生,毕业生本人申请及新单位接收函或就业协议书,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办,由学院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十二) 毕业半年后仍未就业的毕业生,要进行失业登记,对登记后的人员提供各项免费服务。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办法
第九条 我院毕业生工作实行“一把手工程”,各级领导应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就业工作人员应学习就业政策,增强服务意识,在就业工作中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秉公办事,对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以及扰乱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正常秩序的、威胁工作人员安全者,由监察、纪检或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学院对各院(系)就业指导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与评优评奖挂钩。
第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步骤:
(一)先由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
(二)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毕业生所在院(系)进行初审。
(三)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四)毕业生所在院(系)领导签字、盖章,并予以登记备。
(五)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盖章,纳入就业建议方案。
第十二条 离校前违反校纪校规和国家法律的毕业生,学院将其违纪违法情况通报用人单位,对严重违纪违法毕业生,学院将取消派遣资格。
第十三条 毕业生需办理好离校手续方可领取就业报到证等相关证书。
第十四条 毕业生《报到证》遗失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就业中心同意后,办理《报到证》的补发手续。
第十五条 违约规定
(一)毕业生原则上不得违约。
(二)毕业生每人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视为擅自违约,学院只认定最先签订的一个签约单位,其他的一律按违约处理。
(三)毕业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就业合同的,违约方必须首先征得其他两方的同意,并由用人单位出示书面证明材料,可申请解除就业协议,交学院批准。
第十六条 就业方案形成后,学院、用人单位和毕业生都必须严格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学院报上级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一)签订协议后,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二)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期不去就业单位报到而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
(三) 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坚持无理要求的,被用人单位退回的毕业生。
(四) 在就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经被查实的,被退回的毕业生。
(五)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十七条 毕业生因违约变更就业协议的办理程序:
(一) 毕业生须提出正当理由的申请报告,报经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意。
(二) 原签约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书面材料,并交回原签订的一式三份就业协议书原件。
(三) 出具新的用人单位接收函。
(四)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署审批意见。
以上贵阳医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