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设置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如下:
第一条 学生奖学金经费来源
学校从学杂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经费作为奖学金经费。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相关规定
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品德优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文娱和集体活动。
二、学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及比例
(一)学生奖学金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单项奖。
(二)评定各类奖学金,单科成绩必须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考查科目必须达到合格(含合格)以上。(考查科目不计入总评成绩)
(三)评定学生奖学金,以每学年各年级各科成绩总评排名为序,一等奖按年级学生人数的3%比例评选,表彰金额为每生800元;二等奖按年级学生人数的5%比例评选,表彰金额为每生500元;三等奖按年级学生人数的10%比例评选,表彰金额为每生300元。
(四)参加省级(含省级)以上科技作品、科研论文、创业设计等活动(竞赛)获前三名,设置单项奖学金,表彰金额为每生300元;参评名额不受限制。
(五)在奖学金评定中,学生干部、在院级以上(含院级)活动中获前三名的同学可在总评成绩上加1分参加各等级奖学金的评定。
三、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
(一)学生奖学金按照评定标准,由各二级学院、系、部组织各年级初评,经学生处审核后报送学校审批。
(二)学生奖学金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
(三)奖学金经学校审批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四)受违纪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选,已获奖学金者将取消获奖资格,停发奖学金。
第三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