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的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及行政机关依法按章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研究生、本、专科及各类在校学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如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重新核查的申请要求。
第四条 学生申诉的受理机构为学校“贵阳医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章 申诉申请及受理
第五条 如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处分、处理决定下达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一)对因违法、违纪、违规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有异议的;
(二)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等决定有异议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提交书面申请,按要求准确填写申诉书,并附上处理决定书等复印材料。
第七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在申诉时限内申诉材料不齐的。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三章 申诉程序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该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9—15人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诉人和作出处分决定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诉,代理人应为申诉人亲人或律师。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执行:
(一)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认为需要暂缓执行的;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暂缓执行的;
(三)申诉人申请暂缓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的。
第十五条 申诉人可以在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
第四章申诉处理听证会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者认为需要实施听证程序的,召开听证会。
第十七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学生处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八条 听证会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止;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和证人;
(四)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事项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履行职责,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听证秩序,申诉人应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步骤: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宣读会场纪律;
(二)主持人宣布申诉事由;
(三)申诉人陈述事实、理由并出示证据;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经办人答辩;
(五)自由发言、辩论;
(六)申诉人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申诉人签字;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
第五章 申诉复查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按下列规定做出申诉复查决定:
(一)认为申诉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认定其有效;
(二)被申诉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有关部门限期重新调查处理: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不当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有关部门重新调查处理的决定,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分、处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要将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如不能直接送达申诉人本人的,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申诉人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贵阳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于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六日